Section 302 美國股票贖回課稅規定
- 2026-02-22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Section 302 美國股票贖回課稅規定
股東收到股息與處分股票的課稅效果在美國稅法上會有不同的結果,主要是因為除非該股息屬於合格股息(Qualified dividends),否則股息收入是按照一般所得(ordinary income)的方式課稅(稅率介於5%~37%);而處分股票,只要持有期間超過一年以上,則採長期資本利得方式課稅(稅率為0%, 15%, 20%),而公司向股東買回股票,就形式上而言是一種處分資產(或資產交換)的行為。台灣的公司法原則上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公司才可向股東買回股票,分別是:
然而美國對於公司組織的股利發放或股票收回並沒有這麼多的限制,因此為了避免美國公司透過收回股票的方式變相將股息轉變成資本利得,美國稅法有特別規定股票收回(stock redemption)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視為處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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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IRC §302之規定,可視為資產處分的股票贖回有以下四種情況:
這邊要特別說明,上述1-3種情況都是針對「單一個人股東」,重點在於股東的控制力是否有減少,換言之如果所有股東的持股權重是等比例減少,個別股東的實質控制力其實並沒有改變,這種情況下,IRS可能會認為這種贖回只是一種變相的股息發放,而還是要求需按照股息收入的方式進行課稅。
實務上有比較多規劃空間的則是第四種情況(部分清算)。在台灣的公司法中並沒有部分清算這種概念,主要是因為公司的法人格並未消滅,但在美國稅法中,如果公司清算部分業務,並同時符合以下這幾項要件,則結束營業部分的股息配發可適用部分清算:
要適用部分清算,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該業務必須實質減縮( genuine contraction of corporate business),而實質減縮可從兩個面向來判斷:
雖然股東若收到的是合格股息(Qualified dividends)在稅務申報上仍可按照資本利得的方式計稅,但一般股息與清算股息最大的差別在於後者可以扣除原始成本,但是否要主張清算股息,就稅務規劃上來說其實還是要考量公司是用哪種組織型態來營運。如果是一間C-corp的公司,那採用部分清算的方式對於股東來說確實會有節稅的效果;但如果是一間S-corp則結果卻可能相反。主要是因為S-corp是採取穿透(pass-through)課稅,當年度公司的盈餘無論是否有實際分配,都會直接計入到股東個人身上,而未來這些盈餘實際分配時就不會再額外課稅,而為了要區分盈餘是否已經課過稅,稅法規定S-corp要另外設置AAA (Accumulated Adjusted Account)帳戶,只要從AAA帳戶中分配出來的股息都不需要再繳稅,因此如果一間S-corp有很高的AAA淨值,若採用部分清算的方式把利潤帶出來,反而會使原本免稅的股息變成應稅的資本利得。
最後兩點提醒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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