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美國投資移民(EB-5)的資金安排

美國投資移民(EB-5)的資金安排

美國投資移民(EB-5)的資金安排

投資移民顧名思義就是藉由提供居留權或公民身分吸引外國人到當地投資,進而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進而創造就業機會,這種移民方式普遍被認為是相對容易達成移民的方式(前提是有錢)。美國也有類似的移民方式,也就我們常聽到的EB-5移民。

美國EB-5投資移民所設定的目標是每個投資者必須要為美國創造10個全職的就業機會,而要達成這種方式可以透過自己在美國當地開設公司聘僱員工(直接投資)或是藉由投資機構代為執行(間接投資)。對大多數想取得美國身分的人來說,要直接在美國落地聘員工做生意的風險相當高,因此大多數會選擇採取間接投資的方式來完成,而間接投資實際上就是藉由參與一個投資項目來創造就業,而這個投資項目會有最低投資的要求,如果投資標的位於目標就業區,則最低門檻是USD 80萬;若是屬於非目標就業區,最低門檻為USD 150萬,所謂目標就業區是指該地區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

  • 人口2萬以下之鄉村地區,且該區不位於主要都會區之內
  • 該地區失業率在全美平均值1.5倍以上
  • 政府核准之公共設施項目

既然是「投資」移民就代表投進去的錢不一定保證回收,而且如果投資失敗沒有創造足夠的就業目標,綠卡可能也拿不到,所以慎選投資項目非常重要。

與一般就業移民不同的是投資民的身分取得是採兩階段進行,當移民申請通過之後,投資人只會取得2年前的臨時綠卡,因為美國政府還無法確定這個投資項目是否真的能夠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當2年效期屆滿前90天,投資人須向美國政府證明該投資計畫確實有達到所承諾的就業機會,並藉此申請換發永久綠卡(10年效期),而在整個投資移民過程中,第一階段的申請主要在於投資計畫及證明投資金的來源完全合法,而這是實務上最麻煩也最容易出錯的所在。

由於投資計畫是尚未發生的「計畫」,因此美國政府其實要等最終申請換發永久綠卡時才能何時投資效益,所以初期審查的重點會是在該筆投資資金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資金來源可能來自薪資、股東的分紅、不動產抵押借款、處分資產的利得,甚至來自親友的資金贈與也都是可以接受的。這個資金合法性的說明其實跟台灣的洗錢防制有點像,投資人不單要證明這筆資金確實來自自己的帳戶,還必須要能證明來源是合法的。台灣人不缺有錢人,但能夠完整提出合法資金證明並不是那麼容易,這是因為合法的定義包含了是否有誠實納稅。

實務上很多人會主張自己的公司賺很多錢,我是用公司配發的盈餘來進行EB-5投資,但仔細去比對金流卻發現,公司或股東並沒有誠實報稅,這就無法主張這筆資金來源是完全合法的。台灣是一個海島國家,國際貿易相當盛行,有很多台灣人是透過境外OBU公司從事三角貿易來賺錢,那能否以此來說明EB-5的資金來源呢?法律並未禁止,但從會計師的立場來看,投資人必須思考以下幾個問題可能帶來的風險:

  1. 資訊是否故意隱匿:很多台灣人常把OBU當成一種節稅工具,這是因為過去台灣稅法並無法對OBU課稅,但自2023年CFC制度上路之後,海外OBU其實就已經有稅務申報的義務了,換言之如果台灣這邊的CFC沒有申報繳稅,要主張所得來源合法可能會有問題。此外,由於過去OBU不用申報,所以很多人根本連帳都沒有記,但在主張資金來源時美國政府會要求提供公司的財務報表,結果這麼多年都沒記賬,要怎麼生出這個報表來呢?如果是隨便編一份報表,則可能會構成欺騙聯邦政府的刑責,若日後被發現有非常高的機會會被取消綠卡身分。
  2. 登陸之後的稅務申報問題:美國政府其實很不喜歡美國人把資產配置在海外,所以對於海外金融帳戶的揭露要求非常嚴格,除此之外全世界最早開始搞CFC制度的就是美國,目的就是要避免美國人透過境外公司來逃稅。試想想看,如果移民申請的時候主張EB-5資金來自一間海外OUB公司的盈餘,未來登陸之後這間OBU公司要不要誠實向美國政府申報及繳稅?如果想要繼續把資產藏在海外,美國政府會不會發現?

我常跟客戶說,移民有兩種,一種是想拿個身分分散地緣政治風險的人,這種族群多半不會真的到海外生活,而能夠滿足這樣需求的國家通常要不是地處邊陲,再不然就是政治局勢不穩,而這些地區普遍的特色就是稅務制度上屬於比較「不正常」的國家(這樣才能吸引外國資金過去),所以投資人的資金如果真的過去可能會面臨比較多CRS或CFC的問題;另一種人是真的有打算到海外去生活的人,而這些國家則多半是在稅務制度比較正常的國家,例如我們熟知的美、澳、加,這些國家的稅務成本會比較重,但資金放在那邊相對安全。

賣護照這門生意其實很多國家都有在做,不同的需求會有不同的供給,但最重要的還是在開始移民前要先想清楚自己的目標是甚麼,否則可能忙了半天最後卻是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