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Form 8865介紹

Form 8865介紹

Form 8865介紹

在進行台美跨境稅務申報時很常會看到客戶在台美兩地都握有營利事業的權益份額,之前的文章有跟讀者介紹過,如果美國稅務居民持有外國公司的股權超過10%以上會需要額外填報Form 5471,但在台灣的營利事業分類中,除了公司組織之外還有一另一種不具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亦即獨資及合夥組織,像是常聽到的企業行、企業社或工作室等都屬之。美國稅務居民若持有這類外國合夥事業的權益份額,在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同樣必須額外進行訊息揭露,所填的表單就是今天要介紹的Form 8865。

需要填報Form 8865的納稅義務人為以下四種類型:

  • 第一類:美國稅務居民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合夥事業權益超過50%
  • 第二類:當外國合夥事業由美國人控制時,任何持有 10% 以上權益之美國稅務居民
  • 第三類:美國稅務居民依照IRC §721移轉資產到合夥企業換取權益
  • 第四類:美國稅務居民當年度有增加、減少或處分外國合夥事業權益之情形者

Form 8865的訊息接露內容與Form 5471相似,主要包含外國合夥事業的基本資訊、財務資訊、合夥人資訊、關聯交易及歸屬於美國合夥人之權益計算等。台灣的合夥組織可分成一般營利事業、有限合夥及執行業務者(例如:會計師、律師及醫師等)三大類通常一般營利事業及有限合夥在台灣進行稅務申報時本來就要揭露資產負債及損益表,但執行業務者僅需提供執行業務所得計算表(損益表),所以實務上多半沒有資產負債資訊,然而Form 8865所要求揭露的財務資訊包含資產負債及損益表,因此如果僅按台灣稅法的規定作帳,在進行美國稅務申報時會遇到問題。

股東將自有資產移轉給公司或合夥企業使用在創業過程中相當常見,在台灣這種做法稱為「以資產作價抵繳股款」,在稅務處理時視為資產交換,股東需在抵繳股款時計算資產處分損益進行課稅;但美國稅法則允許符合條件時股東可以免計算損益,若接受資產的是公司組織,其免稅規定規範在IRC §351;若接受資產的是合夥組織,其免稅規定則規範在IRC §721。原則上股東移轉資產給公司或合夥企業當下,股東無須計算損益課稅,而移轉的資產價值則計入股東個人權益當中,然而要特別注意,IRC §351規定股東移轉資產給公司若要適用免稅的先決條件是移轉資產的經營團隊須持有該公司股權達80%以上,因此若非全體股東同時按比例追加,單一舊股東或新股東後續追加資產很難滿足 80% 限制,極易觸發課稅,而IRC §721則無相關之要求。

雖然美國稅法對於股東將資產作價給公司使用訂有免稅優惠,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此項優惠,稅法也訂有以下反避稅規定:

  • 勞務出資不適用:股東若提供給公司或合夥事業的是諸如技術、專業勞務、管理服務等「勞務」,則股東所獲配之權益視為該勞務之報酬,須按照給付當時之勞務公允價計入所得(ordinary income)。
  • 投資公司不適用:若所成立之營利事業是為了移轉股東個人所持有的股票及有價證券來降低個人所得稅,且該營利事業80%的資產是由該等股票或有價證券則所組成,稅法推定這樣的營利組織為「投資公司」,股東將資產轉入時須立即計算交換損益。
  • 變相銷售(Disguised sales):若合夥人將資產移轉給合夥企業後,在兩年之內合夥企業又將資金或其他資產移轉給該名合夥人,則稅法推定這樣的行為是一種股東與合夥企業間的銷售行為而無法適用IRC §721之免稅優惠。
  • 交換資產之負債超過本身稅基:如果資產本身是帶有負債的(例如房屋本身的房貸尚未還清或是該資產本身有抵押借款),且該負債一併移轉給合夥企業,若負債已經超過資產的調整後稅基,實際上等同合夥企業其他人幫股東承擔多餘的負債,稅法會視這種行為是一種變相的現金補貼,不只無法享有免稅優惠,由合夥企業承擔的債務還需視為股東的所得。
  • 外國股東(合夥人)移轉具有增值效益資產給合夥事業或公司:是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的稅務雷區,美國稅法為了避免美國股東藉由移轉具有增值效益(built-in gain)資產給外國合夥企業,再由該合夥企業將資產轉移給其他外國合夥人來規避美國稅負,在IRC §721(c)特別明訂,若接受美國合夥人資產(排除現金及有價證券)的企業為外國合夥企業,原則上不適用免稅優惠,但美國股東可在滿足IRC §704(c)之條件下於合夥企業實際處分該資產時一併認列built-in gain。

Form 8865同樣屬於美國海外資產申報的一環,需在每年4/15併同個人年度所得稅表一起申報,如果納稅義務人違反申報規定即便沒有漏稅,仍會面臨最少USD 10,000的罰鍰,讀者務必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