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8865介紹
- 2026-08-22
- 美國稅務
- 謝宗翰
Form 8865介紹
在進行台美跨境稅務申報時很常會看到客戶在台美兩地都握有營利事業的權益份額,之前的文章有跟讀者介紹過,如果美國稅務居民持有外國公司的股權超過10%以上會需要額外填報Form 5471,但在台灣的營利事業分類中,除了公司組織之外還有一另一種不具法人資格的營利事業,亦即獨資及合夥組織,像是常聽到的企業行、企業社或工作室等都屬之。美國稅務居民若持有這類外國合夥事業的權益份額,在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同樣必須額外進行訊息揭露,所填的表單就是今天要介紹的Form 8865。
需要填報Form 8865的納稅義務人為以下四種類型:
Form 8865的訊息接露內容與Form 5471相似,主要包含外國合夥事業的基本資訊、財務資訊、合夥人資訊、關聯交易及歸屬於美國合夥人之權益計算等。台灣的合夥組織可分成一般營利事業、有限合夥及執行業務者(例如:會計師、律師及醫師等)三大類,通常一般營利事業及有限合夥在台灣進行稅務申報時本來就要揭露資產負債及損益表,但執行業務者僅需提供執行業務所得計算表(損益表),所以實務上多半沒有資產負債資訊,然而Form 8865所要求揭露的財務資訊包含資產負債及損益表,因此如果僅按台灣稅法的規定作帳,在進行美國稅務申報時會遇到問題。
股東將自有資產移轉給公司或合夥企業使用在創業過程中相當常見,在台灣這種做法稱為「以資產作價抵繳股款」,在稅務處理時視為資產交換,股東需在抵繳股款時計算資產處分損益進行課稅;但美國稅法則允許符合條件時股東可以免計算損益,若接受資產的是公司組織,其免稅規定規範在IRC §351;若接受資產的是合夥組織,其免稅規定則規範在IRC §721。原則上股東移轉資產給公司或合夥企業當下,股東無須計算損益課稅,而移轉的資產價值則計入股東個人權益當中,然而要特別注意,IRC §351規定股東移轉資產給公司若要適用免稅的先決條件是移轉資產的經營團隊須持有該公司股權達80%以上,因此若非全體股東同時按比例追加,單一舊股東或新股東後續追加資產很難滿足 80% 限制,極易觸發課稅,而IRC §721則無相關之要求。
雖然美國稅法對於股東將資產作價給公司使用訂有免稅優惠,但為避免納稅義務人濫用此項優惠,稅法也訂有以下反避稅規定:
Form 8865同樣屬於美國海外資產申報的一環,需在每年4/15併同個人年度所得稅表一起申報,如果納稅義務人違反申報規定即便沒有漏稅,仍會面臨最少USD 10,000的罰鍰,讀者務必當心。
